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2月8日生,江西省修水县人,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1975.2-1977.12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读书;
1977.12-1980.8江西师院外语系团总支书记,76年级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1980.9-1983.7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读书;
1983.8-1986.5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1986.5-1988.5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
1988.6-1993.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2.3-1992.7江西省委党校第4期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3.2-1997.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厅级)、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5.9-1996.1中央党校第25期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7.3-1998.12江西省纪律副书记;
1998.10-1998.1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1998.12-2006.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9.9-1999.11中央党校第27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11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8年4月,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同年4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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